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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商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淄博华鹏纸业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安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华鹏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先锋,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黔,泰安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华鹏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庆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连明,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泰安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工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华鹏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纸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商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商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兴文审 判 员  朱 峰代理审判员  刘 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