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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宋志永与李长江、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永,李长江,李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00047号原告宋志永,男,汉族,1977年7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士达,男,汉族,1954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李长江,男,汉族,1980年7月12日出生。被告李向阳,男,汉族,1990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永与被告李长江、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志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宋志永负担。审判长 李 明 达陪审员 冯 英 英陪审员 周 中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