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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村华、戴爱珍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村华,戴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1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村华,男,汉族,1950年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委托代理人:廖凤昌,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仁彩,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戴爱珍,女,汉族,1950年7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委托代理人:廖凤昌,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仁彩,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村华、戴爱珍因起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终字第779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村华、戴爱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椰枫代理审判员  高晓嵘代理审判员  谌超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