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确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白璐璐诉刘喜民、张瑞启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璐璐,刘喜民,张瑞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确字第00096号申请人白璐璐,女,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峰,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刘喜民,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瑞启,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白璐璐与刘喜民、张瑞启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秦玉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白璐璐与刘喜民、张瑞启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5月21日经西安市莲湖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刘喜民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12315.04元由申请人张瑞启承担,申请人张瑞启已支付6413.64元,还应支付5900.7元。二、申请人张瑞启向申请人刘喜民支付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复查费、交通费合计8300元。三、申请人白璐璐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11839.4元全部由申请人张瑞启承担,申请人张瑞启已支付7382.1元,还应支付4457.3元。四、申请人张瑞启向申请人白璐璐支付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复查费、交通费合计16300元整。五、此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人刘喜民、白璐璐不得再向申请人张瑞启主张任何赔偿权利,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六、履行协议的方式:现金支付。七、履行协议的期限:人民调解协议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八、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