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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吴锡连与谭红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锡连,谭红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539号原告吴锡连,男,生于1978年3月19日,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谭红英,女,生于1968年8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锡连与被告谭红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锡连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锡连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锡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锡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清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