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吴锡连与谭红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锡连,谭红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539号原告吴锡连,男,生于1978年3月19日,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谭红英,女,生于1968年8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锡连与被告谭红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锡连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锡连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锡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锡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清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