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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马晒晒与谢占贵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晒晒,谢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马晒晒,女,回族,村民。被执行人谢占贵,男,回族,村民。申请人马晒晒与被执行人谢占贵健康权纠纷一案,2014年12月31日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2014)大城民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占贵赔偿0.5万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谢占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谢占贵无房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晒晒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城民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建华审判员  蔡江波审判员  阿怀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