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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东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圣康、卓开伟与卓开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圣康,卓开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东民初字第93号原告:王圣康,无固定职业。被告:卓开伟,职业不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杨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圣康与被告卓开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圣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圣康负担。审 判 员 陈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贤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