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袁军与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书香门第购物广场、陕西秦食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洞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书香门第购物广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负责人刘建中,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蔡慧明,总裁。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晓冰,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系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秦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李军民。上诉人袁军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书香门第购物广场、陕西秦食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袁军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袁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建华审 判 员 李君贤代理审判员 易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楚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