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2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2416号因郑培与王清俊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郑培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郑培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姝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