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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826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伟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