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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杭州协和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与南陵逸和长润置业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93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协和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陵逸和长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南陵逸和长润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陵逸和长润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杭州协和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支付402325元及相应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935元,但被执行人南陵逸和长润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香江润园小区11-2-202室的房屋系被执行人南陵逸和长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南陵逸和长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香江润园小区11-2-202室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