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2015)辰行初字第12号溆浦县龙潭镇金塘村村委会撤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溆浦县龙潭镇金塘村村委会,溆浦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辰行初字第12号原告溆浦县龙潭镇金塘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向庚生,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溆浦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谢商成,该县县长。原告溆浦县龙潭镇金塘村村委会不服被告溆浦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于2015年4月1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怀中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好,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溆浦县龙潭镇金塘村村委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溆浦县龙潭镇金塘村村委会负担。审 判 长 高 勇审 判 员 薛祖改人民陪审员 谢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向 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