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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永安市申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杨文岳、翁静萍、杨文彬、赖士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永安市申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杨文岳,翁静萍,杨文彬,赖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字第229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永安市申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文岳。被执行人翁静萍。被执行人杨文彬。被执行人赖士华。申请执行人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市申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杨文岳、翁静萍、杨文彬、赖士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49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4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尹胜虎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逸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