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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4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4186号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蔡某某,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需要进一步考虑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长林莉人民陪审员杨莲金人民陪审员林文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江晓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