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北执字第15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玉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玉伟,莫若熙,吴玉兴,吴玉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北执字第1571-2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号。被执行人吴玉伟,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莫若熙,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玉兴,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玉振,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4)港北民初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其他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执行案件中已依法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其他执行案件在处置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债权的实现有待另案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后参加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4)港北执字第157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标的本金3575574.19元及相应利息,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4)港北执字第15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立兴审判员 张秀仁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