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终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赵雪兵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雪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终字第00329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雪兵,农民。2006年12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年6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被逮捕。现羁押于藁城市看守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雪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藁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雪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1年06月07日,赵某(已判刑)与任某某(已判决)联系好购买冰毒之事后,让王某某(已判决)往任某某的招商银行卡汇去30000元的购买冰毒款。次日任某某将其所称的100克冰毒分成两包包装好放进一毛绒玩具内,以运送毛绒玩具的名义通过成都市的德邦物流公司将冰毒发往石家庄市,并在货号为48165831的运单上写明收货人为赵某甲(已判决)。2011年06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赵雪兵及赵某甲在赵某的指使下前往石家庄市德邦物流公司取冰毒,被告人赵雪兵在308国道附近接应,在赵某甲到德邦物流公司接待室拿到冰毒后,被藁城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任某某运送来的毛绒玩具内部查获两袋冰毒。经称重,被查获的冰毒净重为95.8374克。2.2011年06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赵雪兵在接应取冰毒的赵某甲时,因疑赵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遂通过电话联系到与其共同租房居住的王某某、王某甲(已判决),让二人从石家庄市滨湖小区30栋3-601室的居所内找到其背包,并指使该二人将其背包内装有赵某存放的少量冰毒的塑料袋取出,放进马桶用水冲走。2014年06月16日,被告人赵雪兵到藁城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雪兵的供述,证实2011年6月的一天,赵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和赵某甲一块儿到石家庄方村附近的德邦物流公司去取货,一开始没说去取什么东西,第二天其和赵某甲打车往方村物流公司走,在路上赵某甲一直给物流公司打电话问货到了没有,同时其想起以前赵某吸食毒品的事,想这次肯定是让其去取冰毒的,以为是他自己吸食,后来为了安全其和赵某甲在中途换了车往物流公司走,其在南郊客运站下车等候,由赵某甲自己去物流公司取冰毒,其等了好长时间赵某甲也不回来,打电话也打不通,其就给赵某打了电话说联系不上赵某甲,过了五六分钟,赵某换了个手机号给其打电话,让其把住房柜子里的行李包内的冰毒给处理了,其就给王某甲打电话,让他把其住的屋里的行李包内的冰毒给处理了,说扔了也行,烧了也行,倒马桶里也行,挂了电话其还是在南郊客运站那等着,过了一会儿再给赵某、赵某甲、王某甲他们打电话都联系不上了,其感觉出事了,就跑了。2、同案犯赵某供述,证实其是2011年就开始贩毒的。2011年6月8日左右,其给成都的小禹打电话说要冰毒,让王某某去打款30000元整,其中有4000元是上次买冰毒时欠小禹的,其余的26000元是这次买冰毒的款,这次买冰毒小禹给的价格是300元一克,小禹给发了大概有100克,交易的事其都交给大冬和二冬了,都是他们办的。大冬叫王某某,二冬叫赵某什么。小禹通过物流发的货,具体用什么东西带过来,用什么物流不清楚,二冬办的,具体提货也是二冬去的,其不知道他和谁一块去的,也不知道他怎么去的,后来跟他联系不上了。跟着其的还有赵雪兵、坤坤(姓王)。他们有时候买冰毒替其打个款,提个货什么的。买冰毒打款、提货其都交给二冬了,具体谁去不知道。买冰毒一部分自己吸,一部分卖,朋友们谁要就卖给谁,卖给过刘秀军、大红、老黑、小兵,别的也记不起来了。3、同案犯赵某甲供述,证实其小名叫冬冬、二冬。2011年6月11日晚上9点左右,赵雪兵对其说明天有一批货(也就是冰毒)被运到石家庄市来,赵某让其和赵雪兵一起把货取回来,赵雪兵告诉其带上身份证跟他一起到石家庄市德邦物流公司去取货,他还告诉我这批货的货单号是:48165831,运来的冰毒藏在一个毛绒玩具流氓兔里边,由于其是货单上登记的取货人,所以其必须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去取货。6月12日中午1点左右,赵雪兵让其跟着他去取货,打了一辆出租车行驶到南焦客运站附近时,赵雪兵下了车,下午2点多的时候,其来到德邦物流公司,这时赵雪兵打来电话,说他找了一辆车在旧栾城收费站旁边等,让其取到货后到那和他见面。其在货单上签了名字后,德邦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就给了货号为48165831的包裹,那是一个红色的编织袋,其拿上货刚出门,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冰毒是从成都运过来的,是任某某给赵某发的。赵雪兵怕拿货的过程中出事,在物流公司附近等着,等拿到货之后再和其见面。4、同案犯任某某供述,证实2011年6月初的一天,赵某给其发短信,问有没有冰毒,其就给他打去电话,告诉可以找到冰毒,赵某说他要100克,其让他先打过来三万块钱,其收到钱再把冰毒给发过去,接着其通过短信的方式把招商银行的银行卡号62×××56发过去给赵某,这张银行卡是用其本人的身份证登记的,后来到了6月7日下午6点左右,赵某发来短信说钱已经打到卡上了,于是其从成都市找了个自动柜员机查了一下,发现卡上打过来三万元,就取出来,给杨姐25000现金拿到100克冰毒,分成两包,装到事先准备好的毛绒玩具内部的海绵里,再把这个毛绒玩具装进一个编织袋里,6月8日上午10点多,其到成市德邦物流公司武侯区江牌楼营业部,填好发货单,要求物流公司把装有冰毒的编织袋运往石家庄市。5、同案犯刘秀军供述,证实赵某找人给其送过四次冰毒。6、同案犯王某某供述,证实别人喊其小冬。2011年6月12日下午3、4点的时候,赵雪兵给其打电话,告诉在他的橘色包内有一个塑料袋,让其把这个塑料袋放进马桶里冲走,其从兵兵包内拿塑料袋时坤坤也在,后其将塑料袋放进马桶用水冲走,坤坤看见来,但没说别的什么话。7、同案犯王某甲供述,证实其与兵兵、大冬、二冬在石家庄市滨湖小区601室住,下午两点醒后,发现兵兵与二冬不在,知道他俩是去取货(冰毒)了,因为昨晚在一块时,其见兵兵跟二冬说过今天上午货就到了,他俩一块去取货。大约下午三四点钟,兵兵给其打电话问二冬给打过电话没有,其说没有,他就挂了电话,过了会儿,兵兵又给大冬打电话,大冬挂掉电话问兵兵的包在什么地方,其就带大冬找到兵兵的包,大冬从包里翻出一个白色的小塑料袋,其知道那是装过冰毒的,上面还有残留的冰毒粉末,大冬拿着那个塑料袋,俩人一块去厕所,大冬用打火机点着烧扔到马桶,其放水把塑料袋冲走,然后就出去,走到楼下就被公安抓了。8、受案登记表;9、搜查笔录;10、毒品称量记录;11、藁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12、藁城市公安调取证据清单,证实,2011年6月21日从石家庄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调取:提货单二张,货号为:3777850、48165831,收货人赵某甲。13、藁城市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及交易详单,证实任某某于2011年4月25日在中国银行交易12500元;2011年6月7日在招商银行交易30000元。14、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所送检材去包装后质量为:95.8374克;从所送检验材中检出甲苯丙胺成分。15、辨认笔录;16、藁城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证明及抓获经过;17、藁城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18、藁城市公安局城区责任区刑警中队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赵雪兵到藁城市公安局城区责任区刑警中队投案;19、在逃人员信息表;20、藁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1、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2、户籍证明信。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雪兵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运输;明知他人系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帮助其毁灭罪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被告人赵雪兵一人犯数罪,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被告人赵雪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雪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雪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赵雪兵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否认犯运输毒品罪,只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有自首,量刑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正确,有经原审法院开庭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赵雪兵伙同他人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明知他人系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帮助其湮灭罪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运输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上诉人赵雪兵上诉称不明知是毒品,否认犯运输毒品罪,经查,案发当天赵雪兵与赵某甲一同为赵某运送毒品,其中途下车,在外围接应前去提货的赵某甲,发现赵某甲的电话无法打通后,即通知王某甲等人将赵某存放的毒品销毁,该事实有上诉人赵雪兵到案后的供述及同案犯赵某甲、赵某、王某甲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主观上明知;且当其发现与赵某、王某甲等人也联系不上即出逃的表现,说明其作为成年人对运输毒品的行为及严重法律后果具有明确认识。综上,赵雪兵否认犯运输毒品罪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上诉人赵雪兵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原判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考虑。全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裴卫华审判员 王英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