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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少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陆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少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陆某。被告高某。原告陆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红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8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23日生一子陆甲。婚后被告少尽家庭义务,对家庭及子女无责任心,不尊重长辈、夫妻关系较差,有时存在暴力倾向。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被告写下保证书故原告撤诉,但是被告仍然旧习不改、不尽家庭义务,夫妻双方关系未有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7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原告承担。被告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感情。原告现在不顾家、天天外面玩,也不怎么照顾孩子。被告对家庭是负责任的,从未因自己的事情与长辈吵过架。两年半前确实在争吵中好几次对原告动过手,但是这两年多没有对原告动过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23日生婚生子陆甲。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因为琐事时常争吵,夫妻感情逐渐受到影响。双方自2014年11月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且婚后共同育有一子,为此双方均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对于夫妻间的矛盾,双方均应理性正确对待,只要在今后生活中,夫妻间经常沟通,相互信任,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双方关系,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得到��善。鉴于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罗红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