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一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玉珍与俞新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珍,俞新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299号原告:周玉珍,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俞新水,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案审理原告周玉珍诉被告俞新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周玉珍自愿撤诉,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珍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周玉珍负担。审判员 刘庆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梦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