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4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福彬诉被告金来宝、吴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彬,金来宝,吴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4013号原告吴福彬,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初中文化。被告金来宝,男,40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吴秀娟,女,35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彬诉被告金来宝、吴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福彬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福彬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福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福彬负担。审 判 长 吴晓鸿审 判 员 吴青山人民陪审员 肖春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