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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XX与李勤、张碧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370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身份证号码:×××0019。被执行人:李勤,男,美国公民,户籍所在地:珠海市)2栋1单元101房,护照号码:×××8117。被执行人:张碧玉,女,汉族,户籍所在地:珠海市)2栋1单元101房,护照号码:×××844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座落于珠海市情侣北路201号(美丽湾花园二期)2栋1单元101房的房屋产权属被执行人李勤、张碧玉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勤、张碧玉名下位于珠海市情侣北路201号(美丽湾花园二期)2栋1单元101房的房屋产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海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黄良第2页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