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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民初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玉华与高术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华,高术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3141号原告:王玉华,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高术海,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华诉被告高术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华于2015年5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玉华负担。审 判 长  梁玉娟人民陪审员  闻 富人民陪审员  何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韶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