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诉被告宝林、鄂尔多斯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宝林,鄂尔多斯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负责人贺瑞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米智伟,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宝林。被告鄂尔多斯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兆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托克工行诉被告宝林、鄂尔多斯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中,因被告将其借款全部还清,故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小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乌日古玛拉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