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诉保字第0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辰电缆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辰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诉保字第00020-2号申请人: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开华。诉讼代表人:汪云飞,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被申请人:江苏中辰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南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贵诉保字第0002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苏中辰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等价额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被申请人江苏中辰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反担保,请求解除对其公司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江苏中辰电缆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对其银行存款3000万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辰电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0万元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汪淑云审 判 员 张明宏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