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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松执字第01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汪并国与胡文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并国,胡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执字第0116-20号申请执行人:汪并国,男,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文忠(又名胡文中),男,1963年2月7日生,汉族,教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9)松民一初字第08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胡文忠(又名胡文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文忠(又名胡文中)支付申请执行人汪并国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36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分文未付。2014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文忠(又名胡文中)在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存款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1、扣划被执行人胡文忠银行存款20000元。2、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胡文忠(又名胡文中)所有的在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工资账户至还清200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余小飞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