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国诉被告攀枝花市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国,攀枝花市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910号原告李永国,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傣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被告攀枝花市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卿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淑芬,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国诉被告攀枝花市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永国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永国负担。审判员 杨明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璧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