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素兰、张绍东等与张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李素兰,女,195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系死者张德礼的妻子。申请执行人:张绍东,男,汉族,1975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系死者张德礼的长子。申请执行人:张绍西,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系死者张德礼次子。申请执行人:张小梅,女,汉族,1974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系死者张德礼的女儿。被执行人:张萍,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3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本案未执结标的款为174900.4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3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从亮执行员 张 奎执行员 祝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