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姜换兵与姜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换兵,姜金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姜换兵,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委托代理人刘张增,内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姜金山,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原告姜换兵与被告姜金山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姜换兵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换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换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金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