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狮执字第006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胡恒亮执行裁定书(2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恒亮,康健,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铜陵福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613-14号申请执行人:胡恒亮,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康健。被执行人: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盛友国际汽车城内)。法定代表人:康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福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安,该公司董事长。关于胡恒亮与康健、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铜陵福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因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现申请人胡恒亮请求继续拍卖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铜陵汽车城S4#楼房产并主动提供相应担保。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执行人胡恒亮所有的位于铜陵市涌银广场1069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