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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圩支行与江苏巨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瑞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开义、张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圩支行,江苏巨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瑞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开义,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849号申请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圩支行。被执行人:江苏巨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瑞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开义。被执行人:张飞。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圩支行与江苏巨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瑞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开义、张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开商初字第037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江苏巨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开义、张飞、江苏瑞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圩支行支付借款本金8610062.79元、计算至2014年5月26日的利息580591.40元,共计人民币9190654.19元;被执行人江苏巨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开义、张飞、江苏瑞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圩支行支付自2014年5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本金8610062.79元、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6135元(申请人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38067.5元,由被执行人江苏巨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开义、张飞、江苏瑞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巨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开义、张飞、江苏瑞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圩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巨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开义、张飞、江苏瑞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案件无法直接执行到位,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江苏巨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开义、张飞、江苏瑞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商初字第0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田 源执行员 冯 涛执行员 杨增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振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