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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夏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007号原告夏某,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女,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夏某诉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列辉审 判 员  叶松涛人民陪审员  陈其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