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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明才与张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才,张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张明才,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永清,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明才与被告张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明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张明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才承担。审判员  姜干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慧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