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科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尹忠丽与李明波、刘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忠丽,李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尹忠丽,女,1955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齐某某,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明波,女,1975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内蒙古鼎拓律师所事务所律师。刘志文,男,1967年出生,回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忠丽诉被告李明波、刘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忠丽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尹忠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85.00元,由原告尹忠丽负担。审判员  李秀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