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林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312号罪犯陈林,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0日作出(1996)六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林不服,提出上诉。1997年7月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皖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9年10月18日、2002年2月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5年8月10日、2008年12月5日、2012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陈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2次,共计4次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审批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林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玉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