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董淦琴与李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淦琴,李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董淦琴。委托代理人王秋梅、陈雨,泰州市海陵区西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敬。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淦琴与被告李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淦琴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淦琴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淦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淦琴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沙林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