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敦永伟与徐浩、安阳恒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永伟,徐浩,安阳恒兴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164号原告敦永伟,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王国峰,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浩,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恒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外环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郭洪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敦永伟诉被告徐浩、安阳恒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敦永伟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永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永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永伟负担。审 判 长 李付林审 判 员 郜红菊人民陪审员 刘红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