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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敦永伟与徐浩、安阳恒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永伟,徐浩,安阳恒兴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164号原告敦永伟,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王国峰,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浩,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恒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外环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郭洪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敦永伟诉被告徐浩、安阳恒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敦永伟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永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永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永伟负担。审 判 长  李付林审 判 员  郜红菊人民陪审员  刘红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