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98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社旗县城郊乡柳营村组。被告王某甲,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东关街道东拐社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