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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98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社旗县城郊乡柳营村组。被告王某甲,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东关街道东拐社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