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何某与侯某甲、侯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侯某甲,侯某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651号原告何某。被告侯某甲。被告侯某乙。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代表人刘某。委托代理人陈俊,该公司职员。原告何某与被告侯某甲、侯某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梁永光人民陪审员 马振声人民陪审员 刘设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蒙恺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