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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太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钟晓涛与钟毅飞、林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晓涛,钟毅飞,林丽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太民初字第138号原告:钟晓涛,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委托代理人:赖文静,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海峰,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毅飞,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林丽琼,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晓涛诉被告钟毅飞、林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晓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丽琼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晓涛因自愿放弃对被告林丽琼的起诉,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被告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晓涛撤回对被告林丽琼的起诉。审判员  徐俏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俊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