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8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52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金,季维兰,郇义光,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821-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李金。被执行人季维兰。被执行人郇义光。被执行人陈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罗商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郇义光有车牌号为鲁QXXX**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郇义光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XX**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