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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18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52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金,季维兰,郇义光,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821-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李金。被执行人季维兰。被执行人郇义光。被执行人陈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罗商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郇义光有车牌号为鲁QXXX**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郇义光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XX**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