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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493-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文颖与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海英,赵文颖,陈松,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493-1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英。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颖。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松。委托代理人尹军,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木养。委托代理人綦琼,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黄海英、赵文颖、陈松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平民初字第729-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三案。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黄海英、赵文颖、陈松与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初步审查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在劳动争议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判断劳动关系成立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实体审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应审查是否符合以下三方面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是证据审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根据上述规定以及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首先在劳动者一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应当作以下分配:劳动者应当证明其必须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应当提供反证。在劳动者证明以上事实后,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工资的具体数额、是否购买了社会保险、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等能够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证据。本案中,黄海英、赵文颖、陈松主张与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工资账户交易明细,以证明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工资由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木养及其妹妹唐尚莲的个人账户转账支付。黄海英另提交了《深圳市企业员工和个人补交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原件,补交理由为:“因之前公司辞职以后停止购买”,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在单位意见:“本表所填写的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承担相关责任。”一栏加盖了公章。陈松另提交了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同方(深圳)云计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复印件两份,合同注明了货物运至:深圳市龙岗区华南城物流中心22楼2226-2227(注:员工方工作地点),收货人:陈松,联系电话:1860302****,以证明陈松是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员工,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以证据为复印件为由不予认可。陈松在一审阶段申请法院向同方(深圳)云计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查核实上述订购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陈松还提交了禾花社区出具的《受理事项一事一办详表》显示,共同诉求人为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禾花社区受理人方雁填写的办结详情为:“经与该公司负责人协调后,老板只支付员工3万多工资,剩余还欠几万,由于老板电话处于关机状态,引导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对此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陈松在二审阶段向本院提交了《公证书》,公正内容为申请网页保全,保全的网页“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橡塑-华南城网B2B电子商务平台”显示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所在地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华南城环球大厦2226-2227,联系人:陈松,手机:1351060****。本院认为,首先,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主张是宜春市沐阳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其为黄海英、赵文颖、陈松代为缴交保险,但未能提供相关的委托证据予以证明。第二,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否认唐木养向黄海英、赵文颖、陈松支付工资是公司行为,但宜春市沐阳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唐木养,按常理分析,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不存在举证难的实际情况,但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黄海英、赵文颖、陈松与宜春市沐阳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第三,黄海英提交的《深圳市企业员工和个人补交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原件显示黄海英的就职公司是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第四,陈松提交了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同方(深圳)云计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复印件两份,并申请原审法院向同方(深圳)云计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查核实上述订购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但原审法院对此并未进行调查核实,而该事实问题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对于禾花社区出具的《受理事项一事一办详表》亦没有核查清楚。第五,黄海英、赵文颖、陈松在仲裁庭审时陈述其在分公司上班,分公司注册名为宜春市沐阳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在二审时解释其所在工作场所亦有宜春市沐阳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办公,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否认其公司在华南城有办公地点,亦不清楚黄海英、赵文颖、陈松的具体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因宜春市沐阳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唐木养,其上述陈述不符合常理。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黄海英、赵文颖、陈松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其受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劳动管理、从事的是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安排的工作,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给付劳动报酬。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应当提供反证,对此,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黄海英、赵文颖、陈松提交的部分证据原审法院亦未核查清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而且该事实问题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原审法院仅凭黄海英、赵文颖、陈松仲裁庭审的陈述就直接认定其与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实属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平民初字第729-7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