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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尤娅斐与尤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尤某,刘某乙,岳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619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郑青松,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某。第三人:刘某乙。第三人: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尤娅斐、第三人刘某乙、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