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伟与被告李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李华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564号原告周伟,男,1986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告李华根,男,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与被告李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伟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伟负担。审 判 长 潘玉君人民陪审员 张继明人民陪审员 侯利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书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