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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伟与被告李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李华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564号原告周伟,男,1986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告李华根,男,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与被告李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伟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伟负担。审 判 长  潘玉君人民陪审员  张继明人民陪审员  侯利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书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