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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马昆与邹传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昆,邹传芳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15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昆,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张会,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邹传芳,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马昆因与被上诉人邹传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砀民二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德道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俊举、李震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马昆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认为:马昆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马昆申请撤回上诉已经取得邹传芳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马昆撤回上诉;二、准许马昆撤回起诉;三、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4)砀民二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均由马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德道代理审判员  杨俊举代理审判员  李 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志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