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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曾庆兰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兰,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曾庆兰,女,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张华,男,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兰与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与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庆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兰撤回对被告张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曾庆兰负担。审 判 员  蔡金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罗小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