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曾庆兰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兰,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曾庆兰,女,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张华,男,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兰与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与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庆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兰撤回对被告张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曾庆兰负担。审 判 员 蔡金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罗小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