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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民一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周风悟与石家庄市鹿泉区曲寨砼业有限公司、仵进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风悟,石家庄市鹿泉区曲寨砼业有限公司,仵进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鹿民一初字第398号原告周风悟。委托代理人周翠红。委托代理人赵苏芹,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曲寨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刘庄村村南引岗渠西。法定代表人高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翠平,该公司清欠科长。被告仵进学。原告周风悟与被告仵进学、石家庄市鹿泉区曲寨砼业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姬文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风悟的委托代理人周翠红、赵苏芹,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曲寨砼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建兴、刘翠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仵进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风悟诉称,2013年10月20日15时许,仵进学驾驶冀A重型专项作业车,沿石柏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北斗路路口时,与周风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周风悟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963816.1+854.07元。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曲寨砼业有限公司辩称,1、伤残等级,以鹿泉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为依据。原告第二次申请重新鉴定,存在程序上的错误。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选择鉴定机构的程序不合法,未通过摇号的方式产生鉴定机构。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所鉴定的事项没有通知被告,也未就此通知被告选择鉴定机构。2、医药费的计算有重大的误差。3、赔偿项目的标准及依据与法律不符。被告仵进学未答辩.原告提供证据:1、医疗费619194.3元+854.07元,提交医疗机构出示的医疗费、住院费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明细等证据2、住院伙食补助费9500元。3、营养费271天*30元/天=8130元。提交鉴定书证实营养期计算到评残日前一天。4、被扶养人生活费62066.55元。提交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田家庄村委会证明周风悟父母健在,兄弟共6人。5、护理费52200元,提交工资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资表。2013年12月23日诊断证明书证实陪护2人,2014年1月22日诊断证明书证实陪护1人,加强营养,2月12日诊断证明书证实陪护1人,加强营养,2月27日诊断证明书证实陪护1人,加强营养,3月15日诊断证明书证实陪护1人,3月30日诊断证明书证实陪护1人,加强营养,4月15日诊断证明书证实陪护1人,加强营养,4月30日诊断证明书证实陪护1人,加强营养。提交鉴定书证实护理期计算到评残日前一天。6、伤残赔偿金22580*18*65%=264186元。提交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书肺功能异常构成五级伤残,双侧肋骨骨折构成八级伤残,骨盆多发骨折构成九级伤残。7、辅助器具费1300元,提交票据1张8、病例复印费580元,提交票据1张9、交通费1216.6元。提交出租车票据及油票。10、精神抚慰金30730元。11、保全费4520元.12、鉴定费3950元。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曲寨砼业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医疗费,鹿泉区门诊收费票据应当为2张,重复计算了594元。市急救中心的票据无异议。医大二院门诊票据4张、医大一院票据1张无异议。住院费的收据真实性无异议。和平医院票据9张真实性无异议。市中医院门诊票据1张不认可。购药日期为住院期间且在出院费用清单中已注明使用了该药品并已收费无外购理由。药房收费发票22张,均不认可,均为住院期间所购药品且在出院病人清单中已注明使用了这些药品且已收费没有外购理由。东信医药商场有限公司的外购药品发票及石家庄市蔡氏大药房的外购药品发票均存在购药日期不同但发票连号现象,不具有真实性不认可。对石市金泰医药商场有限公司外购药品销售清单8张不认可。不是正规收据且购药时间不住院时间不需要外购药品且所购药品在出院费用清单中均注明使用并已收费。购买日用品收据52.5元不认可,非正规收据。日用品发票493.9元无异议。8份诊断证明书不认可,因为,常规情况下先开的证明书编号应在后开的证明书编号之前,但本案中,却与之相反。而且多份诊断证明书开具时间不同,但诊断书编码相连。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伙补,100元标准过高,应参照国家一般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50元计算。护理费,因原告提供的8份诊断证明书存在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不能确定住院期间及出院之后需要陪护人员的人数及期限。即使计算护理费,也应依据医嘱确定的人数计算至伤残评定的前一日,即2014年3月26日。护理人员的误工标准,因护理人员应当以他的基本工资计算,不应计算其出差补助、电话补助等其他费用。周翠红的工资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她的工资应体现在全体人员中,不可能单独制作,根据民诉法的解释,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材料的人员签名盖章。伤残赔偿金,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其为农村户口,应以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鉴定书中的鉴定地点为北京,但是据我们了解,原告并没有到鉴定书中所写的地方去鉴定,存在虚假的成份。无论实体还是程序均不认可。认定原告肺部五级伤残的问题,该结论主要依据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人员评定4.5.5胸部损失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扩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但在本案中原告之伤情无以上情形,病历及检验均无显示,属于引据不当。另外鹿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描述“伤者检验:周风悟胸部无畸形呼吸正常”这一检测是经过查体以后得出的结论。显然与北京盛唐鉴定所依据的情形严重不符。该鉴定结论确定了周风悟因骨盆多发骨折构成九级伤残,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4.9.7.B九级伤残应为骨盆严重畸形愈合,显然该鉴定不符合此标准。九级伤残鉴定结论为错误的。北京盛唐鉴定中心的2641号鉴定书,此鉴定书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因就该鉴定项目法院没有通知被告就此鉴定选择鉴定机构,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另外,该鉴定书所依据的北京司法鉴定协会发经司鉴协字(2011)4号《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该文件1是民间组织即协会拟定,故不是法律,无法律效力,2该文件具有地域性,即北京地区范围内,在河北省适用显然不当。因此北京盛唐出具的两份鉴定结论因无事实依据及存在程序错误问题,均不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鉴定费,仅认可鹿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费用。重新鉴定的程序违法事实不符,应由原告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的父母均超过了75周岁,计算5年,因其有6个子女,原告应承担6分之一,标准按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计算。原告妻子的抚养费不应当支付。不符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条件。交通费无异议。营养费,因最多计算到伤残的评定前一日,即2014年3月25日,原告在安利公司所购的蛋白粉发票已超出该时间范围。不予认可。2014年3月25日前的营养费请法院酌定。辅助器具费,不是正规发票不认可。病历复印费,不认可。精神抚慰金没有支付依据不认可。保全费,依法裁决。责任承担的比例应按60%承担。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曲寨砼业有限公司提交证据鹿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骨盆的坐骨支骨折,无明显错位达不到伤残标准肋骨骨折伤残等级为八级。支付住院押金65000元。门诊检查费1353.2元。原告质证认为对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在鉴定中,程序存在违法情况,该鉴定结论不应当予以认可。因该鉴定中心在进行鉴定时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的检查,就定结论胸部无畸形呼吸正常。这是不符合鉴定过程的。原告在住院时,大部分时间是在进行胸部治疗,住院科室为呼吸内科,出院时仍带气管插管,如此严重的肺部伤情,在检查时仅从外观描上一眼,如何能确定上述的结论。盆骨,从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上可以看出原告是多发性骨折,多发性骨折在到鹿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伤情尚未完全愈合,而且该鉴定中心的人员也未进行任何的检查检测就仅以2013年10月27日的CT片显示认定无明显错位达不到伤残标准,下结论,可见,鹿泉司法鉴定中心在对原告的鉴定中没有尽到任何的鉴定责任,故意隐瞒、怱略原告的严重病情,在没有任何检验事实的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住院押金无异议,门诊检查费无异议,但不在原告起诉金额之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通知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法医武建才对鉴定过程及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其认为:1、鉴定地点,对原告的检查是我们出诊在石家庄做的。原告身体状况不好。2、肺部损伤不仅依据对方说的,还依据后面的说明中内容,比照来做出的五级伤残鉴定。本案中原告伤情严重,综合伤情及评定伤残的标准等加上原告在省二院做的后续的肺部评定的报告得出伤残鉴定。他有损伤的基础,问诊时也有病症,加以后期复查肺功能事实存在肺功能异常,省二院得出轻中度限制性通气障碍,中度的弥散功能障碍及中度肺气肿,所以得出结论。创伤性ARDS的伤残评定参照论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操作指南与实务研究》第219页表16-6胸部挫伤之并发症ARDS是评定依据是要依据呼吸功能检测作出的。故本所依据省二院作出的肺功能评定作为依据作出五级伤残。本所鉴定书分析说明中已有详细说明本所是运用哪几条、哪几款规定作出的鉴定意见并非对方所说的运用单一哪条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我们作出外伤性ARDS认可诊断是有完整的住院病历、影像学资料及后期复查病历材料所佐证的,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客观事实,如对方提出有其他因素参与请提供相关医学上的其他医学因素证明。3、骨盆等级,提供给我们的材料中有多发性骨折的记载,且2013年11月8日放射检查报告记载“双侧髂骨、骶骨右侧、右侧耻骨上支、下支可见骨质断裂,对位欠佳”2014年6月25日省二院复查CT示:双侧髂骨、右侧耻骨上下支、左侧耻骨下支骨折,部分折端错位、可见游离碎骨片,骨折累及双侧骶髂,右侧为著。且9级及10级骨盆骨折的掌握全国没有统一标准。同样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操作指南与实务研究》第260页骨盆骨折的详细解释,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评定为9级伤残。4、三期的标准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只能按照北京的行业标准给法院提出建议性意见。对骨盆的意见,骨盆环遭受破坏,骨折移位和畸形严重,不仅可有骨盆环的分离,并合并骨折块的纵向移位,具体包括一侧耻骨上下支骨折伴耻骨联合分离、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骶髂关节脱位伴耻骨上下支骨折或耻骨联合分离、髂骨骨折伴耻骨联合分离或耻骨上下支骨折。严重畸形愈合的依据为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根据被告申请本院通知鹿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梁永军对鉴定过程及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其认为:原告所述肺损失呼吸严重,是当时的情况,以ARDS作为依据不充分。有可能恢复正常,也可能不恢复。如果不恢复留有后遗证的话,应当评残。导致肺功能障碍的原因有很多种,外伤不是造成这种结果的唯一因素。我们鉴定时当时作了体格检查,案卷有照片、口唇无紫绀,呼吸平稳。我们不是描了一眼就作鉴定,而是经过阅片作出鉴定意见。我当时鉴定时原告的颈部的切开口已经愈合了,正因为愈合了,呼吸恢复到自然通路状态,而不是经过气管切开口呼吸。我对省二院肺功能的检查无异议,但是肺功能检查是不是唯一造成的原因不能确定。我们鉴定时间为2014年3月26日,出具鉴定意见是在原告在省二院检查之前。骨盆鉴定,依据司法部发布的法医临床检验规范。首先是从外表看有无倾斜有无畸形,假如肉眼看不到再做激光检查。我认为原告的骨盆有错位,但是无严重畸形,达不到9级标准。朱广友主编的实用手册中骨盆畸形愈合:骨盆骨折后明显错位愈合,致使骨盆环状结构的完整性和对称性发生明显改变。骨盆严重畸形愈合:骨盆骨折后严重错位愈合,致使骨盆环状结构的完整性和对称性遭到破坏。肺部呼吸功能损伤要作运动检测。运动心肺功能检查则对鉴别可能同时合并有的患者。根据原、被告提供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0日15时37分许,仵进学驾驶冀A重型专项作业车,沿石柏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北斗路路口南侧时,与同向左转弯的周风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周风悟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公路交通设施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鹿泉区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仵进学驾驶未年检的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周风悟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住院共住院95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评定,本院委托鹿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伤残评定,鹿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2014】临鉴字第46号鉴定意见书,原告对该鉴定不服,认为伤情及恢复情况比鉴定结果严重得多,申请重新进行鉴定,并申请对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2014】临鉴字第2641号、1858号鉴定意见书。被告对1858号鉴定意见书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因双方选定的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场,而周风悟由于身体状况不佳,无法到石家庄以外的鉴定机构查体,故无法进行再次鉴定。另查明冀A重型专项作业车登记所有人为石家庄市鹿泉区曲寨砼业有限公司,仵进学为该公司员工,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基于上述事实,围绕相关证据及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双方对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对事故认定予以认定。石家庄市鹿泉区曲寨砼业有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该车辆致原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仵进学作为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事故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石家庄市鹿泉区曲寨砼业有限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诊断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周风悟医疗费根据提供票据应认定为618003.9+1353.2+854.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50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鉴定意见证实计算到评残日前一天,营养费认定为271天*30元/天=81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后果综合认定,原告损伤构成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为13000元;关于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本案2013年10月-2014年1月认定护理人数2人。2014年2月-6月认定护理人数为1人,收入按照卫生和社会工作业计算,故护理费为40357元/12月*13月=43720元;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费用,相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酌情认定为1000元;残疾赔偿金,根据举证和质证及鉴定人员出庭情况,鹿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根据病人表现认为呼吸无障碍,患者2014年6月25日于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测试呼吸功能障碍,中都弥漫性障碍,中度肺气肿,符合肺部损伤后影像学转化过程,故认定肺部损伤构成五级伤残结论成立,肋部损伤八级伤残无异议,骨盆有错位,但是无严重畸形,达不到九级标准。残疾赔偿金计算为26418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2066.55元计入残疾赔偿金;病历复印费不属于直接损失不予支持;辅助器具费根据票据认定为820元;鉴定费3950元提供票据,并已实际发生予以支持。原告损失应由石家庄市鹿泉区曲寨砼业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0000元。交强险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由石家庄市鹿泉区曲寨砼业有限公司承担70%为631283.6元。扣除已支付66353.2元尚需支付684930.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曲寨砼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风悟人身损害赔偿金684930.4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为59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42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曲寨砼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姬文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