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欢与谢福顺、谢康、李黎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07号原告:杨欢,男,199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委托代理人:黎立华、蓝颖棋,分别系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谢福顺,男,199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被告:谢康,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被告:李黎冰,女,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原告杨欢诉被告谢福顺、谢康、李黎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欢及其委托代理人黎立华、蓝颖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福顺、谢康、李黎冰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欢诉称:2014年5月4日晚11时50分左右,被告谢福顺约原告杨欢去喝酒,原告杨欢不同意,被告谢福顺从自己家店铺中拿来西瓜刀对着原告杨欢头部及手臂各砍一刀,导致原告杨欢昏迷不醒,被派出所民警送至中山市东升医院抢救,后转院到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左颈面部刀砍伤、左耳廓刀砍伤、右上肢刀砍伤、失血性贫血。被告谢福顺持刀行凶,手段残忍,且事后逃逸,性质极其恶劣。被告谢福顺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谢康、李黎冰应对其犯罪行为负责,对原告杨欢的经济及精神损失承担责任,但谢康、李黎冰事后态度嚣张,完全不知悔改,对原告杨欢的家属恶语相向,拒不赔偿损失。为维护原告杨欢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谢福顺、谢康、李黎冰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整容费等各项损失22233.11元给原告杨欢。原告杨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杨欢的身份证1份,拟证实原告杨欢的身份情况;2、中山市公安局于2014年5月7日出具的立案告知书1份,拟证实原告杨欢被被告谢福顺砍伤的事实;3、中山市公安局于2014年5月10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1份,拟证实原告杨欢伤情属轻伤的事实;4、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历、疾病证明书各1份以及原告杨欢伤情照片2张,拟证实原告杨欢的伤情及治疗情况。被告谢福顺、谢康、李黎冰均无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原告杨欢申请,本院向中山市公安局东升分局裕安派出所调查,该所于2014年12月22日出具证明,证实杨欢于2014年5月4日晚上10时30分许在中山市东升镇东港大道好乐佳商场门口对开路段被人砍伤,经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谢福顺中重大作案嫌疑,该案于2014年5月7日依法立案侦查,同年8月29日,已对谢福顺办理网上追逃,但至今未抓获犯罪嫌疑人谢福顺。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4日晚10时30分许,杨欢因拒绝谢福顺的喝酒邀请,在中山市东升镇东港大道好乐佳商场门口被谢福顺持刀砍伤。杨欢受伤后即被送至中山市东升医院抢救,因病情严重,转至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颈面部刀砍伤、左耳廓刀砍伤、右上肢刀砍伤、失血性贫血,治疗后于同年5月13日出院,共住院8天,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右侧上肢功能位制动、门诊定期复查,不适随诊。2014年6月27日,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建议修养2个月、定期3-6月复查。杨欢左侧面部、耳部目前遗留明显瘢痕。杨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已由谢福顺的父亲谢康支付。据此,杨欢共产生如下损失:1.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以100元/天为标准计算住院8天)、2.护理费800元(以100元/天为标准计算住院8天)3.误工费5077.33元(住院8天、出院后全休2个月、共计误工68天,应以2013年中山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240元/月为标准计算,即2240÷30×68=5077.33元)、4.交通费300元(酌情计算)、5.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根据杨欢左侧面部、耳部遗留明显瘢痕等实际情况酌情支持),以上共计9977.33元。2014年12月30日,广西平南县安怀镇新益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内容如下:“兹有我村西益屯谢康户主、妻李黎冰、子谢福顺,经查实其全家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认为:谢福顺因杨欢拒绝其喝酒邀请而持刀将杨欢砍伤,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杨欢的举证情况,本院确定杨欢的损失共计9977.33元,应由谢福顺赔偿给杨欢。谢福顺持刀砍伤杨欢时未满十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监护人即其父母谢康、李黎冰承担赔偿责任;如谢福顺有财产,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即其父母谢康、李黎冰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杨欢要求赔偿后续整容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实其确需后续整容费8000元的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刘欢可待实际产生后续整容费用后另行主张赔偿。综上,杨欢要求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具体数额应以本院核定为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谢福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从其个人财产中赔偿损失9977.33元给原告杨欢,不足部分由被告谢康、李黎冰承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杨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元,由原告杨欢负担196元(原告杨欢已交356元),被告谢福顺、谢康、李黎冰负担160元(此款被告谢福顺、谢康、李黎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廖辉龙审判员  郭 宁审判员  阮春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琦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