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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曲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黄香坤与杨启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香坤,杨启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徐法曲民初字第20号原告黄香坤,男,XXXX年XXXX月XX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被告杨启捷,男,XXXX年XXXX月XXXX日出生,汉族。原告黄香坤诉被告杨启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春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香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启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香坤诉称,被告杨启捷于2013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写下借据一份,定于2014年5月20日还清。到期后,被告找各种借口不肯偿还,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启捷偿还借款30000元,及每月利息600元,23个月利息共计13800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黄香坤对其主张的事实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黄香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湛徐法曲民初字第93号复印件一份,该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杨启捷的身份情况。3、2013年5月20日被告杨启捷立下《借据》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杨启捷向原告借据30000元的事实。被告杨启捷不作书面答辩,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杨启捷未到庭,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所反映的内容符合案件事实,证据之间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其证据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证明力,应予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黄香坤与被告杨启捷系朋友关系。被告杨启捷因经营农药生意资金不足,于2013年5月20日向原告黄香坤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定于2014年5月20日前还清。借款时,被告给原告立下《借据》一份,其主要内容:今借到黄香坤老师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定于2014年5月20日还清,欠款人杨启捷。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还本息,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至今分文未还。原告无奈于2015年4月13日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请求变更利息为按国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计息,从借款之日起计至换请款之日止。本院认为,被告杨启捷以经商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黄香坤借款30000元,约定一年内还清,并立下借据为证。借款至今已二年,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不偿还,显属无理,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给付逾期银行利息,应予支持。由于双方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原告请求给付借期内利息,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启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原告黄香坤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2430元(利息从2014年5月21日起计至2015年5月21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0.675%计算,须后利息按月利率0.675%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元,由被告杨启捷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还款时径退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春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英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