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民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姚和光、刘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姚和光,刘瑜,刘忠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34号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斗西路1号福商大厦1-3层。负责人周迪祥,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榕海,福建海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和光,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刘瑜,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刘忠权,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姚和光、刘瑜、刘忠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两被告名下存款人民币118061.79元或等值财产,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姚和光、刘瑜、刘忠权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8061.79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毛远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