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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执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赵加贵与冯绍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112-3号申请执行人赵加贵,男,1970年6月4日生。被执行人冯绍金,男,1967年10月25日生。关于赵加贵申请执行冯绍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所作的(2014)富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加贵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加贵工程款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绍金已经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已给付申请人赵加贵的案款8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富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 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恩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