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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雁飞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刑重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亮,孙海春,王尚宇,王长海,孙彦舫,王欣琪,王志博,王志轩,辛立超,闫海波,镇赉县华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河支公司,刘雁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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